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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且慢賦予老師懲戒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3 16:44:57


  事實上,在各地的教育實踐中,雖無“懲戒”之名,但一直存在著“懲戒”之實,比如說罰站、罰抄作業等等。學校教育中所謂“懲戒”,一直是做得多說得少,或者幹脆是只做不說,或將之表述為是“行使批評教育的權利”。

  青島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無異於是將“擱置的爭議”公開化、台面化。但新規出台之後,學校、教師一方表示這一規定過於籠統,毫無可操作性可言,家長、學生則擔憂所謂“懲戒”與“體罰”界限模糊,現實中很容易被濫用……如此兩頭不討好的局面,也又一次印證了“教育懲戒”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敏感屬性。

  毋庸諱言,青島相關“辦法”中所提及的“懲戒”,以及公衆所熱衷討論和無比警惕的“懲戒”,都理所當然指的是有別於柔性懲戒的“硬懲戒”。那麼,這必然就涉及一系列更為複雜和基本的法律議題,例如對學校管理權、教育教學權的重新界定,對未成年人“身體權”的重新釋義——凡此種種,顯然不是一個地方性的教育規章所能涉及的。可以說,在不與上位法相衝突的前提下,青島關於“教育懲戒”的立法突破,可發揮的空間實則少之又少。

  青島首提“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可是到頭來,我們會發現這座城市也許根本就沒有這樣的立法權限。從理想狀態看,全社會的確有必要對“教育懲戒”給出明確說法,但是考慮到意見分歧之大以及立法成本之高,繼續維持對這一議題的擱置局面,或許才是最明智的選擇。畢竟,立法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對於學校教育來說,那些傳統、慣例以及“過程的智慧”,很大程度上已經足够應對。(來源:濟南日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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