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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讓“抓癩蛤蟆也犯法”成為百姓常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7 14:35:40


  據《杭州城報》報道,浙江淳安縣農民陳某被抓獲時,一臉懵圈:“逮癩蛤蟆也犯法?”在他看來,這是“小事一樁”。2月20日,淳安縣森林公安證實,陳某因抓了114只癩蛤蟆遭舉報被抓獲,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說明這決不是小事。

  逮114只癩蛤蟆是“小事一樁”,不單陳某自己如此認為,相信不少人也有相同觀感,不然,“逮114只癩蛤蟆被刑拘”也就不會在網上爭議如潮了。

  在很多人的記憶中,小時候逮螞蚱、抓青蛙、鬥蛐蛐等,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誰沒抓過幾只癩蛤蟆玩?怎麼現在卻違法了呢?

  但是,警方的做法,確有法律依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2款則規定了非法狩獵罪。前者對應戕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相關動物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後者則對應戕害癩蛤蟆等一般“三有”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行為。“三有”是指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具體條文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何為“情節嚴重”?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規定: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應予立案;50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換言之,逮20只以下癩蛤蟆,是一般行政違法;逮20只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是的,這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特別是“三有”動物以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問題是“三有”野生動物品種繁多,包括麻雀、青蛙、壁虎等共計1700多種,許多人根本搞不清楚哪些動物不能抓,也完全想不到逮多了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所以,無論林業部門,還是公安機關,除了依法執法之外,更應加大事涉生態、生物等的普法宣傳力度,讓人們少觸犯法律,才可能言及保護生態及生物多樣性,這才是立法的本意。逮了多少只麻雀、癩蛤蟆被追究刑責的新聞屢屢引發爭議,所折射出的正是相關部門普法力度的嚴重不足。

  野生動物資源確要保護,生態環境必須維護,相關執法部門在環保及法制宣傳方面,該有所作為、主動作為,不應總是僅僅“張網以待”、被動消極執法,拿無知的觸法民衆立法律之威,這從某種角度說無助於法治,反而可能引起社會情緒的逆反心理。 (來源:廣西日報 作者:嚴建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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