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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打假,不妨認同“知假買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14 15:01:11


 
  其實,根據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這類“知假買假”行為還是受到司法機關支持的。

  雖然“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可能存在潛在的違法和道德風險,但買假就是買假,不必拔高到道德層面。在當前假貨仍然橫行市場的情況下,“知假買假”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將它作為一種“功大於過”的民間打假形式未嘗不可,當然,如果確實觸犯了其他法律,那就另當別論。

  所以,馬雲先生所稱的“售假拘留,造假入刑”未必合適,但其倡導的“法治打假、行政打假、平台打假、消費者打假形成合力,誰都不應該置身事外”,這恐怕還是值得各方面共同探索的。因而,在《消法》上寬容界定消費者,從普通民衆開始,構建起向制假賣假者索賠的全民防綫,這樣做或許真的會很有效。(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金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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