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應擔責任
郭華認為,“實際上消費者是沒有選擇權的。”因為,我國對銀行實行牌照制,作為公用企業,銀行與消費者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體。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認為,目前銀行還屬於壟斷性經營,其在格式合同中設定霸王條款,不顧及消費者權益已經習以為常。
郭華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有義務有職責作出規定,要求銀行對全額計息的規則進行修改,對此提供指導意見。
強力則持不同觀點。他表示,截至目前,法律對於全額計息并沒有作出禁止,究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只要雙方簽訂合同時都予以認可,這就是一種正常的等價交換,談不上是霸王條款。
“持卡者可以提前消費,不用付息,這本身就是銀行給予持卡人信用的一種獎勵與認可。而銀行的錢不是白來的,也要支付給存款人利息。因此,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如果持卡人未按時償還,全額計息就是其背信應承擔的責任方式。”強力說。(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張維 制圖:李曉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