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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滲坑治污”給新《環保法》出了道難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24 13:56:22


 
  環保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對於動輒天價的環境生態修複費用來說,只是九牛一毛。《環境保護法》本身還是沒有全面覆蓋到污染之後的生態修複這筆真實損失。所以,2015年中央出台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複,在行政、刑事責任之外,污染者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又認打又認罰”。目前,浙江紹興市已經在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戶,值得關注。

  第三,目前法律對於污染的治理責任、治理期限不明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怠於治理“存量污染”,把問題一拖再拖,成了“歷史問題”。

  現行《環境保護法》強化的是政府的監管、執法責任,治污責任則相對比較弱化,并沒有規定明確的治理期限,鮮有地方政府因為怠於治污被問責的。像此次曝光的滲坑的那些存量的問題,一拖就是4年,其中還牽涉到治污公司和政府部門的合同糾紛,更容易搞成扯皮事件。甚至有的地方因為領導換屆,還可能出現“新官不治舊污”的問題。國家環保部明確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要“按日計罰”,但是對於地方治污卻沒有“按日計罰”的時間壓力。如果這次不是環保組織把觸目驚心的污水滲坑曝光出來,問題可能還要拖下去。

  污染“存量”問題,繞不開,躲不過,新《環保法》怎麼去解決?這次滲坑事件無疑出了一道難題。真正“有牙齒”的環保制度,還需做到對症下藥,明確“倒閉企業的環保遺留責任”、“生態修複賠償”,以及推出地方政府的治污時間表。弄出了污染,100年也得有人出來擔責。(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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