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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量刑鬆動須慎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11:25:35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記者12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換句話說,“醉駕一律入刑”鬆動,確有法律依據。而且,“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并不等於醉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醉駕的前提是酒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只是不必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按照酒駕進行行政處罰,罰款、吊銷駕照以及5年內禁止重新拿駕照等處罰措施一樣少不了。但是,這并不能成為“醉駕一律入刑”可以鬆動的理由,在“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問題上,必須慎重。

  衆所周知,“醉駕一律入刑”大大提高了機動車駕駛員醉駕的違法成本,有效遏制了酒駕、醉駕現象,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即便如此,現實生活中依然有不少機動車駕駛員酒後駕車、醉酒駕車。駕駛員酒駕、醉駕,說到底是他們心中存在僥幸心理。“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只要沒有發生後果,就不會入刑,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加深機動車駕駛員的僥幸心理,不利於治理酒駕、醉駕行為,有可能讓交警部門這幾年治理酒駕的努力付諸東流。

  從法律層面說,醉酒駕駛是抽象危險犯,而非具體危險犯、情節犯。情節輕重上沒有辦法量化,以情節輕重判定醉駕這種抽象危險犯,其實弄混了對象。相反,這只會強化法院、交警的自由裁量權,增加權力尋租的風險。

  實際上,醉駕一律入刑,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如果造成了後果,情節嚴重的話,那是量刑增加。以“汽車王國”美國為例,如系首次醉酒駕車,除罰款250-400美元外,還可判處坐牢6個月;倘若酒後駕車被吊銷執照後仍繼續駕車,則將罰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有的州甚至直接規定,將醉酒駕車視為“蓄意謀殺”。加拿大則規定,凡酒後開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

  因而,“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必須慎之又慎。即使現在還只是試點階段,但有必要縮短試點期限,再根據試點情況考慮是否延長試點期限。畢竟,在醉駕、酒駕問題上,公共安全才應擺在第一位。(來源:雲南日報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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