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其它不合理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陳音江指出,“在綫旅游網站在沒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消費者選擇服務選項,就算消費者可以自己取消,網站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此外,消費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締約雙方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方面的優劣勢非常明顯,適用《合同法》一般規則很難保證實質公平。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內容,并按消費者要求予以說明。
“消費者從網站購票,即與網站達成一種消費合同,雙方掌握信息嚴重不對稱,必然會影響交易實質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設置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默認選項,則必須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否則可視為無效購買合同。”陳音江說。(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餘瀛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