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據此,平台無視消費者的選擇權,濫用信息不對稱產生的技術優勢,已經構成欺詐。
對此,相關部門的態度不能止於倡導公平交易,不能總是提醒消費者擦亮眼睛,而是要依法嚴厲懲治相關的違規違法行為。對新經濟固然要“包容審慎”,但對頂著新經濟之名的網絡“捆綁消費”,卻不能姑息遷就。
另一方面,攜程等平台也要真正拿出誠意回應消費者的關切。可能平台已經做了不少的改善,但是消費者為什麼沒有明顯感受到變化?網站到底有沒有“坑”?消費者自己心裡有一杆秤。(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