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根據《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肺結核疫情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按照有關預案“開展疫情風險溝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處置情況”。《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肺結核事件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將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不難看出,對於這樣一起公共衛生事件,公衆是有知情權的。但是在桃江縣的官方通報裡,我們既沒有看到對公衆權利的回應,也沒有看到相關解釋。如果真如桃江縣疾控中心所言“按規矩不能公布”,那在通報裡開誠布公地予以解釋,或是以其他形式釋疑,不是更好嗎?
事件已經引發了本可避免的後果。在後續處理上,及時高效的治療自不必說,但相關部門是不是也要更“走心”點,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及時、真實、誠懇地公布治療進展、回應公衆關切問題、消除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誤解?而不是在通報等形式做表面文章、玩文字游戲。套用一句廣告詞,公衆要的不是“廣告”,是療效。(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評論員:甘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