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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廣場舞活動應注重執行效果
http://www.CRNTT.com   2017-11-21 14:25:55


  國家體育總局近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通知強調,嚴格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行為。積極引導場地管理單位制定廣場舞健身活動管理規範,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不得通過廣場舞健身活動非法斂財、傳播封建迷信思想、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生活,不得因參加廣場舞健身活動破壞自然生態和公共設施,擾亂社會治安、公共交通等。

  國家體育總局發文對廣場舞進行規範,并明確其為健身活動,無疑首先解決了廣場舞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而且,對廣場舞進行規範既有必要性,也有緊迫性,國家體育總局的做法值得點贊。但要想讓這些規範措施落到實處,還需要其他職能部門的協助配合,方能平衡廣場舞熱愛者與普通公衆的利益。

  西方國家有諺語稱,你的權利止於我的鼻尖,即權利的邊界止於他人的權利。人們行使權利的前提是不影響公共利益、不侵害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正當權益,否則其權利便不再受到尊重和保護。就以廣場舞而言,其是老年群體社交、聚會、交流、娛樂、健身的重要平台,認可廣場舞并為愛好者提供相應場地是老有所樂的重要保障。

  但廣場舞不能由此異化為擾民舞。其一,不能破壞他人的休息,如周邊居民對晚上九時以前的廣場舞有容忍義務,但不能要求其犧牲休息而一直容忍到晚上十二點,也不能要求在校學生容忍周邊噪音過大的廣場舞。其二,像烈士陵園等場所是應保持安靜、肅穆的地方,在此播放歡快的樂曲并載歌載舞顯然有些格格不入,有損公衆對烈士的尊重和敬仰。其三,通過廣場舞傳播迷信思想,變相從事傳銷,聚斂錢財,更是為法律不准。

  然而,雖然體育總局將廣場舞作為一種健身活動來規範管理,但效果如何值得懷疑。其一,這一紙通知僅明確了相關事項,卻沒有違反規則後的懲戒措施,不具有行政規章的屬性和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各地相關體育部門只能按照通知的精神加強對所屬體育場所的規範管理,很難強行延伸至所有場所。其二,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體育管理部門缺少對廣場舞擾民行為的執法權限。而且,現實中對於廣場舞擾民現象,多由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出面勸導、驅離,鮮見體育管理部門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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