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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示信息簡單粗暴 規制公權力是重點
http://www.CRNTT.com   2017-12-03 19:33:35


 
  “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時,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公共部門才有必要通過網站或者報刊等其他方式向全社會公開,但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除非相關隱私信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間、公開的對象群體範圍等也應該遵循比例原則,不宜對任何個人信息都簡單采取向全社會永久公開的方式。”王雷說。

規制公權力行為是立法重點

  哪些信息應該公開?哪些信息不能公開?如何在保證公衆知情權、監督權的同時保護個人隱私不被洩露?

  施傑認為,對於這些問題,急需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予以回應。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一個多方面、複合性的法律問題。在傳統法律框架內以民法原理為支撑,個人權利的保護、救濟具有其正當性。但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化、網絡化的大數據時代下需要通過立法確認、制度構建使行政機關、公共部門這類掌握關鍵個人信息的公權力機關強化義務主體意識,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功能。”施傑說。

  在施傑看來,如何在立法模式、制度設計、市場監管、責任問責方面對公權力行為進行規制,是急需探討的重點與難點。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政職能部門(包含具有類似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與之相關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於責任主體的規制是個人信息良好儲存、使用的有力保障。”施傑說。

  施傑認為,過去簡單、粗暴地對個人信息過度公開,既有違社會倫理基本認同情感,亦是置公民基本權利於不顧的懶政之為。因此,有必要盡快出台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主體,強化責任追究,從而防止“徐玉玉案”悲劇再次上演。(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蒲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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