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流浪狗被棒殺,板子別打執法者
http://www.CRNTT.com   2018-01-09 19:57:47


  2017年12月31日,一則視頻引發網友熱議。發布者稱湖南長沙芙蓉南路某小區樓下,民警對一條被拴住的金毛犬棒殺。“處置方式欠妥,這屬於‘虐殺’。”事發後,有人在金毛犬被打死地方點蠟燭、送花為金毛犬“送行”,更有一些愛狗人士來到該民警所在派出所“質問”,且事件在網絡上持續發酵。而派出所一名并未參與此事的輔警被網友“人肉”:照片、電話、家庭住址一一被扒出。

  各地頻發的惡犬傷人事件不斷警告人們,如果沒有約束,可愛的“汪星人”將變成可怕的殺手。而犬災一般來源於兩種途徑,一種是飼養者未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拴養或者圈養,另一種則是飼養者出於各種原因對犬只進行遺棄,使之成為沒人看管的流浪狗,“為禍一方”。

  流浪狗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題,且不少城市并沒有設立較為文明的流浪動物救助站,即便有相關設施的地方也時有因資金缺口等因素難以容納全部的流浪狗。當前,在很多地方,對於流浪狗只有捕殺一條路可尋,正如《長沙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未佩戴犬牌且無人牽領的戶外犬只,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機關予以捕殺。

  須指出,上述新聞中涉事流浪狗在短短數分鐘內攻擊了多名路人,民警為防止更多群衆遭受攻擊,只能用木棍對其進行捕殺,這不僅於法有據,更是緊急情況下的必然選擇。我們顯然不能對之冠以“虐殺”,對維護群衆人身權益的正義行為進行道德指摘。

  在這起事件中,我們不僅要思考執法手段是否文明,也需要反思我們是否賦予了執法者文明執法的條件,如何實現對流浪狗的文明管理,而更需要反思的是,我們該如何對遺棄犬只的行為進行制裁,從根源上杜絕流浪狗的野蠻生長。事實上,流浪狗看似犬災,實則人禍。雖說法律并不是萬能,但是治理流浪狗,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必須對流浪狗所引發犬災的人禍設定全面的法律責任體系。

  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若是隨意遺棄具有攻擊性的流浪狗,造成嚴重傷人惡果,遺棄者還可能涉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刑事犯罪。

  可見,針對遺棄流浪狗的法律責任,民事、刑事責任已然建立,但相關行政責任還是有所欠缺。民事與刑事責任都具有較強的滯後性,這也導致實踐中,流浪狗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是大事故,缺乏緩衝地帶。鑒於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相關領域構建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機制:對於遺棄流浪狗的一般行為,進行罰款;對於遺棄大型、具有攻擊性的流浪狗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給予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舒銳)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