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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處分申訴制可減少學校權力“任性”
http://www.CRNTT.com   2018-02-11 17:32:13


  教育不能和稀泥,不是追求“一團和氣”,對孩子的行為有獎有懲,強化孩子關於是非的認知感知,才是有效的教育之道。這些年來,隨著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的深入,和權利救濟的廣泛實施,依法治教對教育管理中的獎懲提出新的要求,以往單向度的學生處分是要改改了。

  法律的本質是追求公平、正義和秩序。依法治教當然要引入”程序正義”,即“看得見的正義”。處分學生的同時,也不能掩蓋其作為權益主體的事實。只要是公民,對加諸其身的處分皆應有申訴權利,法律規定如此,學校管理也不能例外,目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中已經引入“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就是看重成人學生的權益保護能力,中小學生在父母幫助下也能行使“處分申訴權利”,如此才能保證對處分接受上的“心服口服”。

  學生處分可申訴,可以抑制“權力任性”。正如媒體曾經報道過的,一些學校管理者法律意識單薄,制定僭越學生正當權益的奇葩校規,加之學校教師與學生本身存在不對等關系,一旦跨越學生權利邊界很容易做出違背教育本義的“違規動作”,其對教育本身的傷害毋庸置疑。如今衆多教育輿情事件中,很多都是學生違反不合理“校規”被處分後心有不平,尋求媒體曝光,結果激化了矛盾,試想當時如果有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就可以在師生間激化矛盾前留下緩衝地帶,讓師生的良性博弈在教育有序框架內都獲得提升。

  不僅如此,學生處分可申訴,可以有效避免錯誤或不合理處分的發生幾率。回憶當年受教育的過程,可能有好多人都會對當年自己身受的不合理處分而表示不滿,但是一個班級那麼多學生,教師精力有限不可能實時關注到每一個學生,就容易產生“視綫盲區”,不公的處分也就產生了,或者在學生間發生矛盾時做出偏向性的不公處分也時有發生,所以當學生有“冤屈”時允許申訴舉證,可以讓教師“權力任性”的副作用減到最低。

  不管是獎賞還是懲罰,都是教育手段。學生處分可申訴制度以此培養學生的權利主體意識,其中的交鋒、對質、說理本身即普法過程,增強學生的公平正義理念。學校教育不只是學到課本知識,會考試,還要多一些法規理念和實操經驗,而後者在公民成長中更重要。

  教育不是要培養“順民”,而是要培養能捍衛自身權益尊重法律規則信奉公平正義的合格公民,“學生處分可申訴”傳達“程序正義”理念,這樣的制度創新供給,學校管理中不妨再多一些。(來源:未來網 未來網評論員:程振偉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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