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李利娟被刑事拘留這件事應該對其他公益組織敲警鐘,一方面,依靠做公益來謀取非法利益的做法是必將受到法律懲戒的,即便有的公益人物或者公益組織不像李利娟這樣斂財數額巨大,但是在一些做法上也應該更加趨於規範化,在我國有很多公益組織,但是定期向民衆公開資金走向的卻屈指可數,公益事業既然面對大衆,吸納公衆的捐款,就應該在政府部門的監管下更陽光地開展各項工作。
做公益是一件無上光榮的事情,但是當公益人物和公益組織的知名度越來越高,每天接觸的資金數額越來越龐大的時候,單單依靠公益組織自身的約束已經不足够,接下來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監管制度,職能部門、媒體應該更常態化地對公益組織進行監管和監督。(來源:長沙文明網 作者:黃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