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逾期利息計算上,銀行都是從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日利率上限為0.05%、下限為0.05%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為18.25%、下限為12.775%),并按月計收複利。
持卡人如果在下一個賬單周期內還清欠款,逾期利息一般不會超24%;如果累計多個賬單周期,按月複利有可能超過24%甚至36%。不過,意見稿并未明確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發生盜刷誰主張誰舉證
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另一個爭議焦點——盜刷舉證責任,意見稿也給出了明確的判定原則。
意見稿將通常所說的盜刷稱為偽卡交易,明確規定: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提供刑事判決、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及其前後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也就是說,持卡人聲稱被盜刷,需要提供有效證據。同樣,發卡行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權交易的,也要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網絡盜刷也類似。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如果發卡行沒有即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賬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盜刷事實的,發卡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樣的,如果持卡人收到銀行發送的賬戶交易變動通知後,沒有及時告知發卡行存在盜刷情況,也沒有掛失或報警,導致無法查明盜刷事實的,也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如果確認發生信用卡盜刷,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發卡行對持卡人做了不良征信記錄,持卡人有權請求發卡行撤銷該不良征信記錄。
李慧認為,以往由於缺乏統一的審判標准,各地法院對於盜刷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判決結果不盡相同。意見稿合理列舉了持卡人及銀行方的相應舉證責任,明確盜刷案件的審判標准,對於推進嚴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李慧也指出,在大多數發達國家,被盜刷者的損失由服務商、服務關聯銀行、安全認證提供商,甚至信用卡發卡組織根據其相應過錯來承擔。後續追償也由這些機構負責,消費者除了證明自己非惡意,完全不需要參與其中。“前提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及保險機制”。(來源:都市快報 記者:朱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