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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購物被判刑”是一記警鐘
http://www.CRNTT.com   2018-06-14 16:41:01


  6月10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據悉,李雲去年受昆明雲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景洪市為所帶游客提供導游服務并帶游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強迫8名游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

  “強迫購物”這種事兒,大夥也聽說過不少回了,甚至也親身經歷過。但凡是低價、超低價的旅游團,大都少不了一個能說會道、你不購物他(她)就翻臉的“厲害”導游,動輒采取辱罵、威脅、不發房卡、不讓登車等“非常規”手段,逼迫游客在指定店鋪留下“買路財”。有的游客顧忌到人生地不熟,擔憂生命財產安全,被宰一刀也就認了;有的游客則咽不下這口氣,偷偷把導游“原形畢露”的醜態拍下來,發到社交網絡上。一般來說,只要引起了一些輿論的水花,該導游就逃不了被吊銷證件的結局,而涉事旅行社也會被有關部門請去“喝茶”。而這一回,強制游客購物的導游李雲被判刑,還真是開了“依法嚴懲”之先河,足以引起業內不小的震動。

  按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導游單純地勸說游客購物,買與不買都不影響游客後續的游玩體驗和待遇,那自然沒什麼可指責的,也不算犯錯;但是導游“強迫”游客購物,一副我的地盤我作主的囂張姿態,被判為“強迫交易罪”,那可是一點也不冤。《刑法》白紙黑字地寫著“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個“李雲”嘗到了觸犯法律底綫的苦果,因主動坦白認罪得到了從輕處罰;敢問還有多少個“李雲”仍在逍遙法外,是不是也該讓他們為自己的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到高墻之內反思?

  事實上,一些導游之所以強迫游客購物,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旅行社給他們的底薪太低,讓他們用“提成”來補貼收入。那些游覽路綫上指定的購物點,與旅行社之間是親密的“夥伴關系”,游客只要在那裡消費,導游和旅行社都能獲得“返利”;“返利”的多與少,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導游的“三寸不爛之舌”。有的導游“忽悠”能力不強,而有的游客“不購物”的意志又異常堅定,劍拔弩張之時,導游為牟利不惜采取種種非法手段。對此,旅行社難辭其咎,對聘用的導游管理不善只是過錯之一,畸形的“高提成”薪金制才是問題的關鍵;而要改變旅行社急功近利的做法,破除導游主要靠“提成”吃飯的行業亂象,恐怕不是一時半會就能達成的,需要有關部門出台措施、強化監管,整頓旅游市場秩序。

  導游李雲因強迫游客購物而被判刑,給旅游業界敲響了警鐘;而有了這個判例,再有導游膽敢恣意妄為地“欺負”游客,等待他們的很可能就是法律的“亮劍”。我們期待著有一天,跟團游的綫路清晰明了,不再暗藏“關卡”和“貓膩”;導游們能學會尊重游客,不把游客當作“行走的錢袋”,如此方能談得上旅游行業的健康發展。(來源:濟寧日報 評論員: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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