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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起刑綫”應重劃
http://www.CRNTT.com   2018-07-06 23:17:40


  3個月前,湖北孝感一名初二女生在放學回家路上,被男同學持刀搶劫。在凶器脅迫下,女生被迫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身體受到多處刀傷。但行凶者被抓獲後,因其未滿14周歲,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警方只能撤銷立案,予以釋放。

  這起案件一經披露,立刻引起了媒體的熱烈討論。從已經披露的信息來看,作案者雖然未滿14周歲,但卻有著事先踩點、設計好犯罪路徑并且避開監控攝像頭等種種行為。很顯然,作案是有預謀的,并且後果也非常嚴重,對受害者造成了極深的傷害。僅僅是由於年齡未達到“起刑綫”,便無法對其追究刑責,這對受害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但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來看,14歲確實是一道難以追究刑責的坎兒。過去曾經認為,未滿14歲,對行為認知的能力有限,難以追責。然而,近年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正在促使人們重新考慮這一“起刑綫”。就如同孝感案,作案者的行為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很難以行為認知上的不足來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初中生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群體。這與14歲“起刑綫”很有可能存在著某種邏輯聯系。有媒體報道,甘肅省金昌市警方曾經破獲一起強奸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作案達30多起。情況之嚴重,確實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視。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者只能要求民事賠償,有時候還得協商;作案者是否接受收容教養,主動權也在犯罪少年的監護人手中。受害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近年來,要求降低14歲這道“起刑綫”的呼籲不絕於耳,原因也在於此。一些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都提出過類似的建議。降低“起刑綫”,還有一個重要的需要考量的因素就是,和以前相比,網絡時代,少年兒童獲得信息的渠道與內容都大大增加了,發育也提前了。他們的成熟程度、對世界的認知能力也有了提高。在某些狀況下,完全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實際上,降低“起刑綫”的年齡,在其他國家也已經成為通常的做法。

  比如在美國,科羅拉多等州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2歲,堪薩斯等兩個州劃定為10歲。根據英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也是10歲。還有一些西方國家,則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實施“惡意補足年齡”的特殊規則——如果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了解行為是錯誤的卻還有意為之,則適用於“惡意補足年齡”,可以予以刑事追責。

  湖北孝感的這一案件,是一個引子,再次把未成年人犯罪“起刑綫”的問題帶到了桌面上。現在,的確也到了對此進行討論的時候了。無論是出於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還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震懾與遏制,對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裡相關的條文予以修訂,都變得迫切起來。對少年犯罪者實施刑罰并不是最終目的,而是通過刑罰來維持社會的安全和秩序的規範。從這個角度來看,過分的寬容是不應該存在的,空隙需要得到彌補,法律也應該隨著時間的變化,按照程序進一步完善起來。(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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