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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款錯誤自行解決有違現代法治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23:16:20


 
  如果存在沒有為使用者誤用而造成權利損益進行救濟的技術,則這樣的技術就失去了運用的前提;如果法定權利救濟機構以使用技術失誤為由不行救濟,則權利救濟機構存在的法理依據便被弱化。

  以權利為第一位,任何技術的創新和運用必須以不損益權利、或為可能的損益留有充分的技術救濟手段和途徑以保護權利,這是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這個原則,也是當今開始盛行於某些地方的一些技術,在另外一些地方卻難以實行的原因。一些便利生活的技術,如果沒有為可能的權利損益預留救濟的空間,則不能通過審查,或者開發者自己考慮到權利救濟的成本也不敢將這樣的技術應用於市場。

  在權利問題上,如果沒有權利者指向明確、邊界限制嚴格的聲明,從來不存在非經法定程序的讓渡或者“以便利換取(放棄)權利”,也同樣不存在權利救濟機關可以默認使用技術便是放棄權利因而可以對權利的損益視而不見、無動於衷的公權行使規則。(來源:光明網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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