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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子女考學受限并非“株連”
http://www.CRNTT.com   2018-07-12 17:10:22


 
  最後,在法律上,法院這麼做有明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3條規定了多種高消費情形,其中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從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為其子女入學支付高昂學費,目的在於敦促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非限制孩子接受教育的權利,更不是“株連”。“老賴”家長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減小自己的失信行為對孩子學習生活的影響。

  實行這一舉措,兩點需要格外注意。第一,司法建議能否得到學校的積極回應和配合?相信絕大多數學校能做到,但個別學校出於自身利益(少錄一個學生,退一個學生,學校就少收一筆學費)考量,不那麼配合甚至和家長一起弄虛作假的情況,也可能會有。法律規定,對於法院執行,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有協助的義務,而在這一事件中,學校承擔的即是協助執行者的角色。該如何行事,不配合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學校想必都清楚。第二,“株連”的觀點固然錯誤,但其背後對孩子受教育權可能受到傷害的警惕,卻值得重視。對於需要退學、轉學的孩子,有關部門應做好協調工作,不讓孩子學業受太多耽擱。(來源:檢察日報 評論員: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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