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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沒有不良反應也該問責
http://www.CRNTT.com   2018-07-18 23:33:55


 
  在事故抑或隱患面前,依法追責既是懲罰,也是警示。盡管這起疫苗記錄造假,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也少不了行政責任。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的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資格。如以生產劣藥論,不僅“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等,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是一套適用於制藥等行業的強制性標准,目的是及時主動防範質量事故,以最大限度保證上市藥品質量,保證公衆用藥安全。從2010年的“山西疫苗事件”,到2016年的“山東疫苗事件”,再到這次“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安全警鐘屢屢敲響。對此,藥品監管部門應一查到底,該問責的問責,該整改的整改,把藥品隱患扼殺於萌芽階段。(來源:光明網 作者: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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