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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疫苗也敢造假?嚴格監管還需配合強力震懾
http://www.CRNTT.com   2018-07-18 23:34:41


 
  但與此同時,這起事件也讓我們看到,現有制度的懲戒力度依然需要加強。須知,這次犯下大錯的長春長生并非“初犯”,就在不久之前的2017年11月3日,這家藥企剛剛被“點名批評”過。當時,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的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合格產品處置情況介紹稱,在藥品抽樣檢驗中檢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標准規定。

  才過去了不到一年,長春長生就再次被檢出問題,說明之前的“敲打”并沒有給這家藥企帶來足够的震懾。正是因為震懾不足,作惡成本不高,這家企業才會這麼快就“好了傷疤忘了疼”。對於這樣的企業,我們必須考慮如何加大懲戒力度,讓檢查工作發揮應有的震懾力,讓相關企業不敢越雷池一步。

  此次,國家藥監總局收回了長春長生的《藥品GMP證書》,其懲罰力度相較之前已有明顯的加碼。但是,這樣的懲戒是否真的足够有效,還需時間來驗證。其實,對於這類問題,我們不妨吸取一些國外的經驗,將“懲罰性賠償”的概念引入國內,以解決某些企業作惡成本過低的問題。

  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指的是對於有不法行為的企業,除了要賠償其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還要額外支付一大筆遠超其造成損失的“罰金”,以作為警示。最近,著名跨國日化企業強生,就因為售賣可能致癌的爽身粉,而被處以41.4億美元的巨額懲罰性賠償,其額度遠超5.5億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如果我們也能對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企業課以懲罰性質的罰金,震懾效果或許會提升不少。

  這次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不幸中的萬幸”,有問題的疫苗尚未出廠,就直接被藥監總局查了出來,而已經流出市面的其他批次產品,暫時也沒有造成多少不良影響。但是,如果類似事件重演,誰也無法保證我們還能像這次一樣“幸運”。(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楊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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