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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明的“委托理財”經得起推敲嗎?
http://www.CRNTT.com   2018-08-20 12:40:05


 
委托理財不是逃避責任的理由

  黃曉明在聲明中強調的是他所從事的只是委托理財。委托理財是目前A股市場上一種普遍存在的方式。私人之間的委托理財一般都訂有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不存在欺瞞、脅迫等情況,對於民間的這種協議,法律也認可。但當被委托人從事違法交易而贏利時,如果委托人有確切證據證明自己對違法交易不知情,雖然不至於受到與被委托人同等的法律處理,但需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

  高勇在對精華制藥的股價操縱案中非法贏利8.9億元,證監會對他做出沒收8.9億元非法所得并罰款8.9億元的處罰。按照私下協議,這8.9億元非法盈利應該由高勇本人和16個賬戶的主人進行瓜分,黃曉明能够得到其中的一份。由於這起股價操縱案發生在3年前,按常情分析其非法所得應該已經瓜分,黃曉明顯然有責任將其所得退還。當然,高勇還受到了另外8.9億元的罰款,這筆錢是由16個賬戶的主人和黃曉明按其盈利分成分攤還是由高勇一人承擔,一般不會有事前協議,而黃曉明對此倒確實可以置之不理。

  黃曉明作為一個明星,在這起股價操縱案中成為焦點人物,這是他作為公衆人物付出的代價。其實,在這起案件中,有疑問的并不是只有黃曉明一人,而是這16個賬戶的全體所有人。當高勇被處罰并沒收所得時,按照原先的委托理財協議得到的分成也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因此,所謂的委托理財,并不能成為包括黃曉明等人逃避法律責任的一個借口。黃曉明有必要將他委托給高勇賬戶內的交易情況向外界公開,并交出違法所得。

  對於黃曉明的委托理財,特別是他是否參與操縱股價,是否從事了內幕交易,市場有懷疑的權利,黃曉明本人也有辯解的權利。但是,無論是懷疑還是辯解,都需要證據來支撑。懷疑雖然不是定案的最終結論,卻是通向事實的一個必要的通道,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黃曉明的委托理財顯然不太幹淨。當然,最終的結論需要監管部門做出,面對公衆的質疑,監管部門需要順藤摸瓜,對黃曉明的投資進行相關調查,這不僅是對證券市場的秩序負責,對投資者利益的負責,也是對黃曉明本人的負責。(來源:證券市場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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