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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正當防衛”回歸初心所在
http://www.CRNTT.com   2018-09-21 15:11:48


  個案推動的司法政策調整,來得比人們想象的快。

  這次司法政策的大變動,可以看作是最高審判機關對去年的“於歡案”以及剛剛過去的“昆山反殺案”的輿論潮的積極應對。“於歡案”中,被告人從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到二審改判為五年有期徒刑,而“昆山案”直接由公安機關認定為正當防衛,不予刑事追究結案,點燃了人們改變現行正當防衛認定標准的希望,這正是人心思變所在,也是司法政策和民意的良性互動的結果。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1997年版《刑法》甚至還規定,公民面對殺人、強奸、搶劫等行凶情形時擁有“無限防衛權”。但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條款卻逐漸淪為“僵屍”條文,法定的公民自衛權被異化為“誰死人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的“唯結果論”,沒有顧及法律設置正當防衛制度本身應有的弘揚正氣、震懾犯罪的社會功能;正當防衛的邊界,也由法定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被各種“土政策”加碼限制,變成“不得已的應急措施”,“必須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福建的“失主追小偷,小偷滑倒死亡案”,當事人一度被追究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深圳大學生見義勇為打傷猥褻女網友的保安,卻被刑拘……點點滴滴的個案,屢屢撥動社會關於公正的敏感神經。“於歡案”以及“昆山案”爆發出的輿論潮,只是這種對於正當防衛被長期“不正當化”的積怨的集中爆發。

  之前多個被納入“天理、人情、國法”綜合考量的個案,應該成為“有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的契機,正當防衛標准不能再靠口水解決,而是應該堂堂正正地進入國家法治議程。

  所謂“禮失,而求諸野”。當正當防衛的法律標准由法定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被形形色色的紅頭文件、陳年舊案釘上條條框框,法律的原本面貌被層層覆蓋,司法人員可能更懂“政策”,但網友有時可能更懂什麼是正義。

  就像“昆山案”初期有不少律師“憑經驗”認為這是防衛過當——但是,這樣的“大概率正確”的經驗判斷是否與立法原意相違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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