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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精神病”僭越法律底綫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2:53:25


 
  《精神衛生法》在確定住院治療自願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事實上,劉某既沒有“傷害自身”的情節,也不存在“危害他人”的行為。據此,可以推導出學校個別教職員的無端判斷,以及對劉母的誤導,特別是醫院對劉某本人所做的長期“隔離治療”,都有超越現行法律底綫的嫌疑。

  盡管有待法槌落地定音,但從報道的情況來看,不能排除學校法治意識淡薄,存在隨意“甩鍋”的管理漏洞;更不能排除醫院為了“創收”,存在濫用精神疾病鑒定權與診療權的問題。

  《精神衛生法》實施後,曾有專家樂觀地估計“被精神病”現象有望逐步終結。在大學生劉某“被精神病”進入公共輿論場的今天,一個需要關注的現實命題是,如何依法追究精神病收治機構褻瀆法律的行為;怎樣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確保精神病自願治療的原則,不被權力任意異化,胡亂解讀?(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肖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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