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規定:(1)必須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2)存在兩種危害情形之一,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險傾向);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也就是說,除了有“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被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患者,還必須有自傷或傷人的情形和傾向,才能被強制住院治療。
從報道反映的情況來看,劉剛同學只是性格有點內向、行為有些怪異,沒有相關“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他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更談不上有傷害他人或者的行為。
對於強制接收住院的法定職責,涉事醫療機構都未履行,強制受害者住院134天限制其自由,對其身心造成了傷害,因此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判決其承擔責任完全正確。
此外,我認為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遠遠不止這些,還可能存在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精神衛生法》規定,對危害他人安全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可給予警告、1-6個月的停止執業,或者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而本案中,劉剛根本不存在嚴重精神障礙,而直接被強制住院治療,本質上是非法拘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也不為過。
現在本案雙方都上訴了,期待二審作出公正的判決。(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昌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