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剛既沒有自傷、傷人行為,也沒有潛在自傷、傷人的危險,學校哪來的權力強行將劉剛送往精神病院?
根據報道,劉剛在學校覺得新宿舍的家具有氣味,多次要求調宿舍;學校也承認,“劉剛多次違反紀律、在微博詆毀學校老師,影響到他人的生活”。那麼照此所言,個性比較強烈的“刺頭學生”就應該都被送到精神病院?這不僅不合理,也不合法。
在學校以外,事件中醫院所扮演的角色同樣不光彩。在劉剛入院的過程中,醫院不僅涉嫌虛假診斷,也有誘騙家屬簽字住院的嫌疑。更不說在住院過程中還存在暴力毆打病患的行為。
早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精神衛生法》的時候,就考慮到面對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的現狀,意在杜絕“被精神病”的現象。而事件中醫院的行為,明顯違背了“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
法律保障之下,就算是精神病患者,在無危害行為時,也不能隨意被扭送精神病院。但現實中,“被精神病”案例屢屢見諸報端,特別是在上訪人群中高發,精神病院很多時候成了處理“刺頭”的收容所,這理當引起重視。
在精神病患權益保護的路上,無論是“無病者”還是真正的病患,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