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告訴我們:問題的發生大多是沒有依法辦事。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劉剛并沒有必須強制住院治療的法定條件,因為他既沒有傷害自身的行為和危險,也沒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和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遵從自願原則。
即便如新聞所說,劉剛被送進精神病院是其母親稀裡糊塗地簽了字,在程序上符合“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的法律規定。但還要看到,根據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入院記錄來看,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劉剛其他項均顯示正常。事後,另外一家醫院的檢查結果也證實,劉剛“不是精神病”。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也是讓人感到惶恐的地方。精神病院判定精神病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敢違背自願原則強制別人住院治療?倘若一些醫院只是“為收錢而收人”,難保不會讓人“被精神病”,還有隨之而來的強制住院治療,以及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行為發生。
也許劉剛確有性格缺陷,也許學院老師出於好意,但“精神病”的判定不該如此隨意。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有關部門和機構,必須依法辦事,尊重人格尊嚴,讓人免於“被精神病”的恐懼。(來源:南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