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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行業的版權許可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18-11-09 20:24:20


  近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的一紙公告,讓許多KTV終端生產商和KTV經營者焦慮且困惑。公告表示“為降低已獲我會許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風險,為促使合法的音樂電視作品在卡拉OK廣泛傳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各VOD設備生產商”“所有已向我會繳費的卡拉OK經營者”在數日內從各自存儲設備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音樂電視作品文件。為何已經支付對價獲得音集協許可使用,卻要删除停止使用?

  KTV經營者提供音樂電視作品而引發版權糾紛并不是新問題。目前,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站搜索“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可查到12萬件裁判文書。隨著音集協維權訴訟的展開,絕大部分KTV從業者提升了版權保護意識,願意向音集協付費獲得許可。但近些年來,部分商業主體從音樂作品原始權利人處獲取授權,繼而向已經從音集協取得許可的部分KTV終端生產商或KTV經營者進行維權訴訟,全國各地大部分法院在審理後都判決KTV終端生產商或KTV經營者敗訴并支付經濟賠償。之所以發生支付了版權許可費仍被判侵權,現在卻要直接下架6000餘首歌曲的矛盾,症結在於KTV行業的版權許可出現了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音集協屬於依法成立的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只有獲得權利人授權後,才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對外授權、維權訴訟等集體管理活動。

  2014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設計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條款,即除非權利人聲明不接受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但這一意見受到了各界特別是作品權利人的廣泛爭議,草案的相關規定此後被調整,目前尚未通過。

  回歸到現行法律法規體系,音集協仍應在獲得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行使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向KTV終端生產商和經營者許可使用相關音樂電視作品,保證授權鏈條完整、無瑕疵,才能使向其支付許可費的KTV行業經營者避免版權風險。

  雖然近年來的一些商業維權引發了諸多爭議,有人認為這種行為“將維權變為一種盈利模式,即商業訴訟”。但從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證據能證明所獲授權合法,而被告使用相關權利作品無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權的證據,也沒有其他合法的抗辯理由,那麼,法院對原告的主張在一定程度上給予支持,是一個滿足合理預期情形下正常適用法律的結果。之所以出現當前的矛盾,音集協加強自身音樂作品和音像制品相關權利的規範管理,特別是從權利人處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無疑是重要而急迫的。

  對於KTV行業的經營者,是音樂電視作品的專門從業者,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自身的版權意識。對於許多膾炙人口的歌曲,權利人是公開且相對明晰的,在從音集協等組織或他人處取得授權時,有必要核實是否存在原始權利人的授權及授權鏈條是否完整,避免出現自身版權風險。(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曹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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