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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弑母男孩推回學校 誰這麼“心大”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09:27


 
  從這個孩子很快落到親屬手上的情況來看,當地政府部門與執法部門,有效幹預、恰當保護孩子的意識并未跟上,也無措施跟進。這不是“心大”,而是沒有盡心。這個誰都不能擔保不會做出下一個傷害動作的男孩,顯然已經不是普通的教育課堂能够擔得起教育與監管責任的。如果當地學校不敢拒絕,那麼家長和孩子們,則完全可以大膽說不。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籠統的“犯罪”二字所能完整表達的。小偷小摸是犯罪,殺母殺老師也是犯罪。既然刑法中明確了“政府收容教養”也是處置選項之一,那麼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刑年齡暫時不可能降低、而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例并未減少的現實之下,如何細分處罰與教養的界限、如何細化矯正教養的責任邊界,這些都已經是擺在立法機構、政府與執法部門、家庭學校社會面前的沉重命題。

  管教是個大而無當的概念。大有大的好處。全社會都有責任,包括家庭、學校,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個體身邊的所有人群都來承擔責任,這是有利和有力的一面。但是并不意味著,所有犯罪類型、所有行為後果,都能够通過普通意義上的管教,達到幫助人、矯正人、改造人、保護人的效果。這也是“政府收容教養”這一法律概念的存在意義。

  中國的法律設計中,雖然終結了“勞教所”之類的概念,但由政府部門與執法機構承擔的“收容教養”概念依然存在,依然是承擔特殊未成年人犯罪群體教育管理的法定手段。因此,政府部門與執法機關,應該對於每個案情充分考量,既考量管教效果,又考量社會責任與後果。只有把特殊人群的主體管教責任分清楚,把該挑的擔子挑起來,才可能用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對特殊的犯罪群體做專業有效的管教工作,也才能達到矯正人、改造人、教育人的效果。而不是簡單地對照入刑年齡,釋放了之。如此推給社會、推給學校,後患無窮。(來源:浙江在綫 評論員:劉雪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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