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關於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範圍的通知》,“收容教養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年滿十四歲和不滿十八歲的少年犯”“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這一規定雖然明確了收容教養的場所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卻也有收容教養“刑罰化”之虞。
從實踐來看,收容教養的適用并不多見。比較有名的,就是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公安機關認定其尋釁滋事,他被收容教養1年。究其原因,盡管有收容教養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的因素,但從根子上看,則與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相對滯後不無關系。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并不成熟,在立法上有所區別,固然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執行層面同樣“寬容”,則成了有違法治精神的“縱容”,對於受害人及其親人是一種不公平,對於法治文明更是一種漠視。
回到這起案件,一個12歲的兒童置親情和倫理於不顧,以殘忍手段殺害親人,之後也沒有任何悔罪的表現,甚至還認為,“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這是理所當然應由法律調整的反社會行為。在立法和執法層面,理應有明確應對。一方面,國家立法應當調整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也應把法律規定的“收容教養”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只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亂象。(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歐陽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