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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賣酒”被罰給“套路營銷”亮出紅牌
http://www.CRNTT.com   2018-12-25 14:22:00


  “替代言賣酒”,類似的“親情營銷”,就策略而言的確是好的選擇,打親情牌,觸動受衆柔軟的心,達到推廣營銷的目的。畢竟人都是有感情的,有惻隱、同情、認同樸素的心理需求,這也讓一些比慘、煽情的營銷策略成為了贏家,在網絡中獲得更多的關注流量。然而,基於流量的嗜好,反而很容易變成純粹的伎倆,淪為營銷的套路,特別是從人物到情節的設計都是虛構的,會讓人們感到情感被欺騙被玩弄,盡管這些與營銷產品的質量沒有關系,但本質還是欺騙,欺騙的是人們的消費心理,既有違起碼的商業誠信,也有損市場競爭起碼的公平,同時說假話、編故事,能够廣而告之,還會從根本上動搖傳播誠信的底綫。

  “替父賣酒”顯然掉入了“套路營銷”的窠臼,不同的是這一次卻領到了虛假廣告的罰單。《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這條規定的不止於廣告針對商品宣傳的內容本身的虛假,還包括廣告文案本身虛假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其它情形”。“替父賣酒”子無虛有,被認定“虛假廣告”給予處罰,是於法有據的。并且從處罰來看,僅僅只針對廣告主的4.5萬元處罰還是很低的,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因為虛假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以及制作者,都可以受到處罰,如“視情節處以廣告費3—5倍的罰款,同時,如果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替父賣酒”被處罰充分證明“套路營銷”并不是網絡的法外之地,作為不多的執法處罰案例,毫無疑問給時下網絡泛濫的“套路營銷”亮出了紅牌,提出警示。網絡營銷與其他媒體的營銷一樣,都應當遵守基本的誠信准則,而不同的是網絡相對於傳統媒體,缺少傳播受衆的穩定性與吸附性,這也要求網絡的廣告營銷應當更注重傳播規律的研究,找到內容傳播與廣告搭載的有效途徑,而不只片面追求“噱頭式”打雞血的虛假流量傳播。同時,商品營銷者也應當恪守誠信底綫,廣告有道,不在非理性的“吆喝”中迷失。當然,“替父賣酒”更大的作用是給治理違法違信的“套路營銷”,帶了頭、做了示範,網絡不是“套路營銷”的法外之地,根本還是執法監管補位給力,讓違法者受懲罰,如此,法規才不會是稻草人。(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木須蟲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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