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醫生高鐵上救人 要出示資格證?
http://www.CRNTT.com   2019-03-21 14:28:03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醫務工作者表示,如被救助方需要其出示醫師證并簽字拍視頻留證,希望在事前提出,“在非執業地點非本專業範圍只能叫出手相助,請提出申請要求醫師協助救治的一方(國家運輸部門如鐵路、車站、機場、渡輪等)寫一份申請書,并和患方一起簽名畫押,放棄追責非法行醫、跨專業執業救治”。該醫生稱,雖顯得有些不近人情,但也需要考慮在緊急救助中可能引起的風險。

律師:緊急救助不要求主體資格

  廣東金宏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善啓表示,陳醫生高鐵救人的情況不屬於行醫,屬於緊急救助。那麼,路遇急患是否要先自我證明?趙善啓稱,對於實施緊急救助的主體資格,法律沒有作相關要求,即使不是持有執業醫師證的醫生,具備相關醫療急救知識的公民都可以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此外,列車工作人員在陳醫生救治結束後要求其出示執業醫師證的行為不合理,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工作人員有權在查驗車票時核實乘客身份信息,但無權複制或拍照留存。

  廣州市醫師協會副會長、秘書長譚光強表示,在公共場合特別是在一些需要提供醫療救護的場合,由於醫師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向受助者提供幫助,有其職業上的義務,更應該積極提供支持和幫助。同時,這種行為是為了保護他人利益而做出的醫療活動,并不屬於執業、職業性行為,在發生類似情況時,法律、社會都會鼓勵和支持醫生的行為。

  譚光強認為,路遇急患,施救者既要有規範救助的意識和掌握一定基本技能,也要有公衆法律觀念;場所管理人員既要有“保護”的意識,也能够組織起對現場安全、環境的管控,要根據事件中反映的問題,建立規範、完善的應急預案。從法律層面上講,鼓勵人們對身處危難之中的人伸出援手,維護救助者的合法權益,這對發揮人道主義精神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來源:廣州日報 記者:盧夢謙)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