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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反殺案不起訴:正當防衛認定就該“應認盡認”
http://www.CRNTT.com   2019-06-19 15:16:40


  河北邢台巨鹿農民董民剛做夢也沒想到,自己會被釋放出來。此前一年的5月,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墻闖入他的家中滋事被反殺。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後,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董民剛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董民剛作出不起訴決定。

  應該說,邢台市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值得點贊。在中國的現實語境下,人命關天,一旦遇到涉及性命的案件,哪怕是存在正當防衛的性質,也很難全身而退。江蘇昆山案發生時,有學者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4%,這是一個很低的概率。

  其實,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有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遺憾的是,立法上明晰的“正當防衛權”,在司法實踐中卻很容易滑入“過當”範疇。正當防衛,不僅要符合上述前提、時間、對象、程度四個要件,還要做到既制止對方,又保護自己,實在有點強人所難。與此相關的討論,在2017年的於歡案、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2019年的福建趙宇案中大量出現。

  一個樸素的觀點是,對於董民剛的行為,應當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應上,進而判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本案當中,他一直被刁某某糾纏、恐嚇,一開始就被對方用尖頭汽車鑰匙戳得“滿臉血”,“我看見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別害怕,(他)就衝著我,說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來回躲,來回擋,我直接就沒有反抗。後來又說讓我給他跪下,我不跪的話就滅我全家。所以我就是為了全家,只能這樣。”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指出,“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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