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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埋屍案”校長被查,消解網友質疑
http://www.CRNTT.com   2019-06-26 17:51:54


  新晃一中“操場埋屍案”有了重大進展: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經DNA檢驗鑒定,確認挖出的屍骸為鄧世平。新晃縣紀委監委已對新晃一中原校長黃炳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相關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抓獲。

  而在昨天稍早些時候,上游新聞記者撥打了黃炳鬆的電話。黃在電話中表示,自己正在買菜,自由并未受限。

  案發以來,“黃校長”的相關信息一直很受關注。6月2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湖南懷化新晃警方證實,前任校長黃炳鬆已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後,新晃縣委一位主要領導對媒體表示:杜少平是黃炳鬆的外甥,黃炳鬆現居深圳,已被監視居住,他是“案件的關鍵人”,目前不能叫嫌疑人。這個蹊蹺的“案件關鍵人”說法剛出現沒多久,“黃校長”就表示自己人身自由未受限。這引起不少網友質疑,黃炳鬆為什麼仍能如此逍遙?且給出“充分”理由:

  首先,《刑事訴訟法》裡根本就沒有“案件關鍵人”這個說法。“監視居住”是與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并列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黃校長”不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要對他采取“監視居住”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那麼他肯定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這是基本的法律邏輯。

  而且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的強制措施。新晃縣委相關負責人既然稱,黃炳鬆已經被采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為什麼他又能出來買菜?且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等情況,那麼“黃校長”究竟適用的是哪一條?

  其次,6月20日鄧世平老師的遺骸剛剛被凶手指認從操場上挖出,案件進入了東窗爆發期。16年前的積案,很多客觀證據已經湮滅,案件高度依賴於當事人之間的主觀供述與客觀證據綫索形成證據鏈,以確定事實,從而定罪量刑。

  這個時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口徑一致”,否則就會妨礙案件的偵破,失去一些案件的綫索,這是最基本的刑偵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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