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也存在另一種情況,即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來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這意味著,債權人須事先明確借債人的婚姻情況——已婚就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目前來看,由於婚姻信息尚未全國聯網,債權人存在誤判的可能。這就要求,債權人更加審慎,并在“夫妻共享”方面承擔舉證責任。這方面,對於陌生人之間的借貸會產生影響,當然對打擊高利貸行為也有正面作用。
從婚姻法為“二十四條”引發的爭議,到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確,再到如今民法典草案的再次重申,科學平衡了各方利益和責任,無疑更加公平合理——夫妻共同債務就要“有難同當”,但不應當包括吃啞巴虧。現實情況複雜多變,事先明確風險,最終對各方都有利。(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宋鵬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