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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空墜物不能只追究民事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50:31


  6月13日上午9點19分,在深圳市福田區京基禦景華城小區,從高空墜下一扇玻璃窗,砸在了一個五歲男童身上,男童最終因傷勢過重去世。據了解,事發小區在5月22日就曾發生過墜窗事故。6月19日下午5點40分左右,南京一小學生又被高空拋物砸中,目前已被送往醫院搶救。

  孩子接連遭遇飛來橫禍,令人痛心扼腕。高空墜物已成為一種嚴重的安全威脅,說得通俗一點,高空墜物可不挑人,誰知道下一次會落到誰的頭上。

  多年來,各地發生的高空墜物事故中,多以追究民事責任收場,鮮有追究行政處罰責任、刑事責任的案例。這樣的問責讓人感覺力道不足。誠然,以賠償為核心的民事責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屬,但卻無法有效懲戒相關責任人的過錯,無法充分釋放法律的震懾、教育和防範功能。

  實際上,高空墜物不僅僅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很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筆者以為,如果明知或應知建築物上的門窗、花盆、空調外掛機、瓷磚等物品有墜落的風險,也能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卻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沒有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隱患,導致物品墜落砸人,涉嫌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傷害罪。另外,即便高空墜物沒有砸中人,相關的過錯還是存在,有關責任人也應承擔對應的違法責任。

  美國司法界的一個共識是:如果不對高空拋物被告實施重罰,就不足以威懾那些隨意高空拋物的人。我們處置高空墜物事故也不能止於追究民事責任,而是應該根據高空墜物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將行政處罰責任、刑事責任依法納入問責選項,讓責任人付出更重的法律代價。這樣,才能倒逼人們自律,減少高空墜物的隱患,給公衆帶來更多安全。(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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