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或劣藥,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來自本單位的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1至10倍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處5至15日拘留。需要說明的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代表“以罰代刑”,如果相關行為觸犯刑法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疫苗安全無小事,危害疫苗安全者,既是行業罪人,也是全民公敵。對疫苗行業施加最嚴格的監管,對危害疫苗安全的違法行為施加最嚴厲的懲戒,不僅必要,而且迫切。也只有嚴厲追責方能重典治亂,才能促進我國疫苗質量的有效提升,增強公衆對疫苗安全的信心。(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史奉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