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教師不敢“管”學生,在諸多學校并不鮮見。一個極端的案例是2008年的“楊不管事件”。
安徽省長豐縣雙墩鎮吳店中學的兩名學生在上課時打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課教師楊某某選擇站在三尺講台上充當“看客”,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繼續上課直至下課。楊老師因此被稱為“楊不管”。
作為教師,沒有行使管教權,一時間社會各界對楊老師提出了批評。但楊老師為什麼沒有加以制止?
一個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就在半年前,同樣在吳店中學,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血案。一名姓劉的學生用菜刀砍斷了班主任的4個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該學生上學遲到後被老師批評。
管教甚至懲戒學生,是各國教育法律中普遍賦予教師、學校的權利,甚至被一些學者認為是教師的權力。
比如,在美國,學校對學生的懲罰權并不限於對嚴重違紀行為的處分。對於任何一種程度還不是十分嚴重的違反學生行為規範的舉動,學校和教師也會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最通常的做法是放學後將其留下,教師和管理人員還可以選擇其他的懲罰方式,比如警告或斥責、召開學生會議、變更課表、停學、暫扣違規物品、通知家長等。
但在我國,法律法規并未明確教師懲戒權行使的情形和方式。
河南師範大學教育法律與政策研究所所長劉冬梅2015年對河南省近千名中小學教師的問卷調查顯示,認為教師擁有懲戒權的人只占56.1%,而認為“沒有”者竟達29.2%。有68.2%的人表示有“不敢懲戒學生,怕惹麻煩”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