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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能有教育權卻沒有懲戒權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3:54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輝認為,從古代開始,不管是中國還是西方的教師,都擁有懲戒權力,否則,教師無法完成本職工作。上海市特級教師陸繼椿提出,懲罰是一種必要的威懾,有效的教育不能只有“鼓勵”這一種辦法,必需把懲罰也納入到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比如,對於嚴重影響到集體正常學習和活動的學生,采取一定時間的隔離反省,這樣的懲戒必不可少。比如,對個別學生采取暫停其活動的自由,敦促其獨自思過、寫出檢查,這也是正常的教育方式。還比如,讓不用功的學生多抄幾遍課文或單詞,多做一些習題,甚至在操場上跑上幾圈,也未嘗不可,只是這樣的懲罰需要有個度,這就是教育藝術。

懲戒程度要有約束

  “中央明確,要為懲戒權制定實施細則,將來這個細則首先要讓學生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還有,細則的出台是為了便於社會監督,教師揮舞手中的‘戒尺’也是需要有限度的。”王健說,要讓教師對學生的懲戒精准到位,懲戒、懲罰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手段,但懲罰不等於體罰。懲戒和體罰的目的是不同,前者是以“懲”的手段達到“戒”的目的,使學生對教育教學規章制度要有敬畏之心,不能逾越必要的規矩;但體罰則是以“身體接觸”為手段達到“罰”的目的,是一種狹義的教育方式。其二,懲戒、懲罰相較於體罰來說,程度上要輕許多,懲戒的底綫是要以不傷及學生的身心健康和自尊心為原則;懲罰只針對學生的錯誤行為,不涉及人格貶損。

  即使在亞洲有些至今仍允許老師打學生手心的國家,用多寬的尺子、打什麼部位、打多重的力度、打多少次數等,都有明文規定,教師知道,學生和家長也知道,這就是對師生雙方形成了約束和監督。“當然,我們不提倡這種打手心的體罰教育,但是,必須要讓教師理直氣壯地代表國家、代表社會管教好孩子。”王健說。(來源:新民晚報 新民晚報首席記者: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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