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偷拍案例多以治安處罰為了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對於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是以往有關部門處理的依據。但是類似處罰模式正在遭受越來越多的質疑。
在2015年1月份正式實施的《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中,具有無綫發射功能的照相、攝像器材和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均屬於竊照專用器材,而刑法第284條則明確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何理解刑法所說的“嚴重後果”,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針孔攝像頭從生產、銷售到使用,可謂亂象叢生,如何治理,當然首先要從源頭抓起。隨意生產,隨意銷售,視相關法律規定如無物,生產銷售環節中的這種失控說明相關監管疏漏到了何等程度。而按照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已經觸及刑法,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必須長出牙齒。
針對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行為的打擊力度也需要加大。目前圍繞偷拍的處罰,往往局限於就事論事,但實際上幾乎任何一起偷拍都不是孤立的,偷拍者的身後,往往聯著上家和下家,系著一條利益鏈,不深挖利益鏈,自然無法顯示案件的嚴重程度,也不能打擊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以後出門得帶上帳篷”“住宿一定要進行‘地毯式’搜查和‘偵探式’自救”……這是網民對偷拍事件頻發所作的調侃。調侃的背後,是公衆的無奈和憤怒。提升公衆的安全感,時不我待。(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