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如何解決快件不同價值帶來的責任風險差別,企業更合理的作法顯然是執行與承攬物件價值匹配的差別收費制度或者第三方保險制度,明確提供給消費者選擇,由消費者選擇委托還是不委托服務。
說到底,對“快件保價”要賦權更要限權,企業當然應該享有保價避險的權利,但這不意味著,快遞企業可以把這變成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工具。
快遞企業應當在《快遞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快件損毀、丟失的賠償基本准則。只要是快遞完成了攬件,構成了服務合同,過程中發生丟失、損毀,企業都應當按實際的損失賠償,讓保價等權利從屬於這一規定,作為達成合同的調節手段,而不是合同糾紛的規制條款。(來源:新京報 作者:木須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