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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嚴懲8類“校鬧”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9-08-21 22:03:08


 
  處置程序上,《意見》要求,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立即啓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

  解讀:如何對“校鬧”產生的根源進行治理?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意見》提到建立校園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機制,其實就是涉及依法治教。有些“校鬧”發生的原因就是事情發生時沒有依法處理,學校或掩飾、推諉,或處理不够透明,家長就只有用“鬧”來引起重視,這時學校會選擇息事寧人。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校鬧”問題,還是要靠依法治教來解決。

【關注2】安全事故糾紛引入調解機制

  《意見》明確,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

  對於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

  《意見》稱,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於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及時受理,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依法判決。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認為,這次《意見》的一個特點是,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過去發生“校鬧”事件之後,往往是校方和受傷害一方進行直接協商,容易引發對立衝突。所以這次《意見》明確要求,要建立人民調解機制,也就是說人民調解是化解“校鬧”的一個重要途徑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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