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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超載入刑 搶在下次悲劇發生之前
http://www.CRNTT.com   2019-10-16 18:20:24


 
  嚴重超載的大貨車,行駛在公共道路上,嚴重影響制動,動輒傾覆,動輒壓倒橋梁、高架,本身構成對不特定的公衆的人身安全的危險,這種威脅是實實在在、一觸即發的,哪怕暫時還沒有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本身也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威脅,已經滿足一般犯罪應具備的刑事違法性、嚴重社會危害性、應受懲罰性的構成要件,該動用刑事手段了。

  事實上,“超載入刑”之前已經有了立法嘗試,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駕入刑”的基礎之上,明確將校車、客運的嚴重超載入刑:“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就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大貨車嚴重超載,其社會危害一點不比校車、客車嚴重超載小,一樣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

  不能等到悲劇發生,無可挽回,再做遲到的追究;不能對生命有僥幸的態度;不能將嚴重超載不出事的希望寄托在“上次沒出事”上。需要用刑法編織了一張保護網,讓每一個司機明確大貨車超載不是“普通違法”,是刑事犯罪。

  公衆需要用刑法把超載大貨車關進法律的籠子裡,需要用“超載入刑”提升安全感、獲得感。

  當然,大貨車超載現象多發,背後的現實原因複雜,要治標,也要治本,標本必須兼治。目前“不超載不賺錢”的畸形貨運市場,屢受詬病的畸高過路費,是大貨車嚴重超載的尷尬現實背景。

  今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也強調:“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推動降低過路過橋費用,治理對客貨運車輛不合理審批和亂收費、亂罰款。”紓解貨運司機的生計之困,理順中國物流市場關系,切實降低路橋費用,也是這場悲劇之後必須提速去做的事。

  不要等到血淋淋的悲劇發生了,才想到解決大貨車超載的積弊,搶在下一次類似悲劇發生之前做出系統性的改變:嚴重超載入刑,切實扭轉“不超載不賺錢”的尷尬。生命的紅綫、用鮮血換來的慘痛教訓,容不得討價還價。(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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