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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惡魔”殺人,法律不能再無力了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3:33


 
  《刑法》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以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認知是非、不了理解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的。但是,如今極個別未成年人主觀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殺人、性侵、搶劫的嚴重後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會適用死刑,或者根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此來要挾司法機關、橫行一方。這其實是把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當成自己犯罪的護身符,也違背了國家相關立法的初衷。像去年的“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歲男孩砍死親媽後一度被直接釋放,甚至還要重返學校,搞得學校人心惶惶。

  法律應該與時俱進,應對公衆對社會安全的正當訴求,適應當下未成年人的體力、心智發展水平,不宜刻舟求劍。比如,可以引進“彈性刑事責任年齡”,英國法律規定是14歲以上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是,10到14周歲這個年齡段犯罪的,檢方要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裁量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淘氣”,有沒有“犯意”,如果認定都不屬於淘氣,就可能構成犯罪。

  此外,還應該壓實做細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制度。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就多次表示:對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會同相關部門約束教育、嚴加矯治。目前,收容教養的執行程序、執行力度、時長都比較模糊,這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或可細化收容教養的相關執行機制,讓那些還不能追究刑責發“小惡魔”也在收容教養機制體驗法律的嚴肅性。

  目前,《民法典》已經下調未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之前的10周歲,降低到8周歲。民事責任年齡能够下降,那麼刑事責任年齡能不能調整?法律如果出現不該有的短板,就會淪為人性黑洞。依法嚴肅懲處未成年人的罪行,也是一種保護。(來源:光明日報客戶端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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