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重的是,隨著深度學習推動人臉識別技術在分析、讀取和比對環節功能的不斷強大,通過對人臉面部表情的深度識別,攝像頭還可以計算個體內心世界的真實情感,不僅能把你“看個清楚”,還能把你“想個明白”。
用制度剛性確保“科技向善”
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在法律性質上,仍停留在身份信息識別的隱私權範疇。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不經同意而非法獲取,或者將合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第三方,此類行為均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人臉識別的法律邊界確實值得充分厘清。但是,我們在人臉信息獲取這第一個環節就出了問題,也就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教授所說的收集的合法性問題。
面對越來越普及的智能人臉識別設備,我們對收集的主體、目的、方法、範圍與程序等問題,完全沒做任何限定,也沒有對違規收集或使用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退一步說,即便在某些人臉識別的場景得到了被收集人的允許,但由於收集的主體、收集的數據範圍、使用目的及範圍、保護措施與相應風險等信息告知不充分,被收集人依然處於弱勢地位。
從學理上,可以認定上述的允許在法律上不能形成有效的同意,這樣的收集行為仍是違法的。但當人臉識別應用成為大勢所趨時,任何人都沒辦法對技術說“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