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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巨蟒峰損毀案二審維持原判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22:50:04


 
  一審宣判後,張某明不服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張某明、張某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經過審理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跡。巨蟒峰地質遺跡點是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采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崗岩柱體上鑽孔打入26個岩釘,對巨蟒峰造成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節所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張某明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無罪等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對三被告人的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被告人張某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江西高院經過審理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即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明、毛某明、張某3人采用打岩釘方式的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複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一審法院參照《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的結論,綜合考慮本案的法律、社會、經濟因素,依法酌定賠償數額為600萬元并無不當。張某明、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本案是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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