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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射出個人破產立法第一箭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07:38


個人破產立法深圳已探索多年,2015年已形成較為完整的建議稿(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廣記者 劉禕辰 攝)
  備受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據悉,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個人破產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的又一生動體現。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意味著深圳將進一步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讓創業者無後顧之憂;同時也是在以法治保障“寬容失敗”,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將有機會走出“債務泥潭”,東山再起。

  《征求意見稿》共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等,在申請破產條件、避免惡意逃債、破產免責和考察期、豁免財產制度等方面均作出條款設計。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債務人申請破產以及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同時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指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對於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將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征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規定債務人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自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獲得裁定免責前取得的財產,也應當用於清償債務。此外,規定了不能免除的債務。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了豁免財產範圍,包括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屬於豁免財產,即不用於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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