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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是懲罰更是挽救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6:20


  按照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年齡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所犯罪行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這一規定產生於40年前,已經滯後於時代和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現在中國未成年人無論是在營養條件、發育年齡,還是在教育水平、是非判斷能力上,都和40年前不可同日而語,所以當他們以成年人一樣的體力犯下嚴重罪行,最後卻以未成年人的身份逃脫刑事責任,確實難以服衆。

  如今,這樣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變。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問題,草案規定,將在特別情形下,按照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做個別下調。具體說來,就是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盡管只是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的“個別下調”,但相比於過去“一刀切”地免於刑責,仍是一個巨大的進步,甚至可以視之為“從無到有”的一種突破。這樣的進步和突破,不但契合了社會發展的現實,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同時也滿足了絕大多數公衆對法律公平的樸素期待。

  有了“個別下調”,將對未成年人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同時也有利於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強對子女的約束和管教,讓那些年齡不大,卻因為其違法犯罪行為給別人帶來極大痛苦、產生嚴重社會危害的“小惡魔”得到應有的法律懲戒。按照法律專家和學者們一貫的主張,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就是在“一關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一種既能够讓犯下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懲戒,同時又不至於把其“一棍子打死”的平衡。

  對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說,這是一種懲罰,也是一種挽救,很有必要。(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苑廣闊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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