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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二選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經營權?最新專家說法來了
http://www.CRNTT.com   2020-10-23 21:51:30


 
  第二,“二選一”的條款是對於平台內經營者是一個可以選擇的“兩利相權取其重”,還是對雙方都是“損人不利己”?“你要是只在我平台經營我給你優惠。但你如果選擇了多個平台經營,但是這個優惠就沒了”,給平台內經營者這樣的選擇可以。但是不講任何條件,平台經營方就對平台內經營者下架,這就涉及到強制性的問題。

  第三,是不是針對特定的對方平台,這也是考慮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因素,要針對客戶就是流量的爭奪,是“兩棵大樹爭地盤”的問題,不僅僅是“大樹底下不長草”的問題了。

“二選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經營權?

  那麼,當企業的平台達到一定的規模,在一個相關市場占有一定份額時,能不能隨便做規定?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團專家邱寶昌表示,電商平台制定平台的交易規則、入網協議要公平。一方面,是企業的平台達到一定的規模,在一個相關市場占有一定份額的時候,能不能隨便做規定的問題。《反壟斷法》有明確的規定,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平台做大做強,通過競爭,遵守法律法規沒有問題,但是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考慮到市場的競爭的秩序問題。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不能隨便對外規定。

  對於一般的平台而言,《電子商務法》35條也規定了不能够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應該站在第三方,站在社會、公衆的角度看問題。

  具體而言,首先,應該看對不特定的公衆消費者是不是有影響,他的消費福祉是不是受到傷害。平台有自主的經營權,要尊重,但是自主經營權不能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抵觸。其次,不能考慮損害潛在消費者、公衆的利益。平台有一定的話語權,可以給競爭設置一些條件。但是不能影響客戶選擇平台的權力。要符合《電子商務法》35條、《反壟斷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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