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商“二選一”問題頻頻發生。電商平台愛庫存日前對外通報,已向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國家機關實名舉報某電商平台強制商家“二選一”,再次將這一問題推上風口浪尖。
“二選一”一般認為是指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台,以明示或者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駐自己的平台,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台,否則不能獲得這一平台的政策優惠和資源支持。
《電子商務法》頒布近兩年,但“二選一”問題依然屢禁不止,這將帶來哪些影響?多位專家在日前舉辦的“《電子商務法》頒布兩周年研討會”上表示,“二選一”這類不公平競爭從整體上壓縮了電商平台消費規模,拉低了網購存量,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消費體驗。長此以往,商家只能讓自己的發展之路越走越窄,嚴重阻礙了電商行業的創新發展道路。
平台不能限定消費者選擇權
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介紹,“二選一”涉及三個法條,一是《電子商務法》22條,二是《電子商務法》35條,三是《反不正當競爭法》12條。
《電子商務法》22條規定: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呂來明指出,主要核心規定的是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問題。呂來明認為,商家在入駐平台之後,平台經營者提出“你必須接受”,這可能涉及到不公平條款;如若不講任何條件,平台經營方就對平台內經營者產品下架,這還涉及到強制性的問題。
電商平台有沒有權利做出“二選一”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團專家邱寶昌認為,電商平台的經營者對消費者不能限定選擇權,不能消費歧視。
邱寶昌指出,《反壟斷法》有明確的規定,企業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不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平台做大做強,通過競爭,遵守法律法規沒有問題,但是一旦規模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考慮到市場的競爭的秩序問題。也就是說,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不能隨便對外規定“二選一”。 |